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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作者:  责任编辑:蒋莉蓉 发布于:2007-12-11 16:56:27 来源:

陕财办[2007]105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以《政府采购法》为准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扩大采购规模,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在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先进省份相比,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采购范围偏窄、采购规模偏小、采购随意性较大、监管机制不健全、运行程序不规范以及部门配合不力、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与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当前,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正处在深化改革、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规范政府公共采购行为、推进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增强宏观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化财政支出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重视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大对下级政府和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以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二、千方百计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仅是衡量一个地区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范围不扩大,规模上不去,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就得不到有效发挥。近年来,虽然我省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在逐年扩大,但占财政支出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偏低。主要原因是,部分部门、单位不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自行采购的现象比较普遍;不仅用非税收入实施的采购项目没有进入政府采购,而且用预算内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也没有全部进入政府采购。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把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当作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任务,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即各项收入,下同)实施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同时,建立规范的工程采购秩序,将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以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有较大增长。

三、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也是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关键。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健全和完善,直接衡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效果。当前,我省各级、各部门虽然随部门预算改革编制了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但项目不全、不细,缺乏操作性,政府采购预算形同虚设。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就没有政府采购计划,没有政府采购计划就必然导致随意采购。为此,各级、各部门要结合部门预算改革的深化,进一步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的健全和完善工作,使本地区所有政府采购活动都纳入财政预算和计划管理当中。已经推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并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还没有推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要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对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采购项目以及临时需要采购的项目,要履行报批手续,否则,均属违规采购。在政府采购预算尚未全面建立之前,财政部门在审核单位开支计划时,要严格把关。对属于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均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同时,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凡是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其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分散采购活动中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也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理顺和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健全和完善阶段,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能适应和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实践,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明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制度、办法,拟定采购目录和标准,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确定协议采购的范围和数量,审核和结算采购资金,确认和考核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监督采购活动,信息发布,受理投诉等。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类项目的采购,接受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对委托采购项目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对供应商履约行为进行管理,办理供应商质疑事项,参与采购项目验收,跟踪采购项目售后服务,搜集、汇总和报送采购相关信息等。具体执行时,由监管机构向集中采购机构下达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和完成的期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监管机构实施监督;采购结果确定后,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协调采供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集中采购机构协助采购单位验收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将合同、发票报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后报监管机构结算资金;集中采购机构跟踪售后服务,搜集、汇总供应商及价格变动等信息,对违约的供应商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监管机构处理等。对协议采购的项目,由监管机构下达计划,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监管机构确定,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协议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单位在具体采购时,要将与协议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集中采购机构备案,以便统计有关采购信息
(二)强化监督检查,为政府采购工作保驾护航。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重要职责,有效的监督检查,也是防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措施。为此,一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运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供应商信用状况、公平竞争情况以及参加政府采购行为等评价机制。要强化对评标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充实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监督评标人员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以及参与政府采购评标行为。二是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将政府采购活动纳入日常审计范围。要将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结合审计工作开展政府采购专项审计,对违反政府采购的行为作出审计结论。三是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将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四是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情况专项检查,加大通报和处罚的力度,以增强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的意识。
(三)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和评审专家抽取办法,改进评标现场监督制度。针对近年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接受委托、评审专家抽取以及评标现场监督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减少质疑和投诉,今后,采购单位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必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委托业务不得开展。同时,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完善评审专家抽取方式。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代表或采购单位代表、采购单位监察机构人员共同抽取,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具体评审时,专家单独评标,采购单位监察机构人员现场监督,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定期监督。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离退休人员作为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五、切实提升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以及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各有关方面和人员都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依法监管、依法采购、按章办事。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采购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供应商要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坚持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评审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要依法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地做好评标工作。各级都要制定相关方面和人员共同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采购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情况反馈机制,对相关方面和人员进行考评。同时,认真处理好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教育、引导供应商正确行使权力,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各采购代理机构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答复。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能给予答复的,要耐心地解释说明。各级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投诉案件,要及时予以受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慎重作出处理决定,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诉案件,要及时告知投诉供应商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对恶意投诉的供应商,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关心,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参与,更需要政府采购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一要强化宣传工作。尤其要向各级领导、部门和社会各界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果,争取领导的关心与重视,争取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参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二要强化培训工作。各级都要将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列入工作计划,争取在两三年内使全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轮训一遍,使我省政府采购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三要强化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政府采购工作的经验,研究分析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取工作的主动权。要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上报,加强和改进信息分析工作,提高信息利用率。同时,建立政府采购工作和信息统计工作定期通报表彰制度。四是强化信息化建设工作。政府采购信息化是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因此,当前要结合“金财工程”建设推进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进程,使采购计划审批、专家管理及抽取、评标现场监督、信息发布及统计、协议采购管理以及资金结算等都能在网上操作,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电子化采购。五要强化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在遵守政策、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的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要按照“全程服务”的要求,延伸服务范围,健全服务项目,细化服务标准,实行服务承诺制。要建立与采购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特邀监督员等的联系机制,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情况,不断改进工作。要在一定范围内给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供货商和实现价格竞争的权力,调动采购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六要强化廉政建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坚持一手抓业务建设,一手抓廉政建设,两手都要硬。建立健全相互监督制衡机制,用健全的制度来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加强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强化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廉洁自律制度,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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