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07-11-07 14:56:33 来源:
赣财购(2007)25号
省直各单位、大专院校:
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省本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得到了各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基本实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了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较好的节约了财政资金,促进了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不够重视,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还经常发生。为了杜绝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目录中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目录之外采购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项目财政直接支付采购资金时必须向省财政厅采购办提供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和与中标供应商所签署的《购货合同》、采购单位对物品验收的《货物验收书》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或不委托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采购的,省财政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采购资金。
五、为了严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规范省本级政府采购行为,从2007年10月起,今后凡是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财政厅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均由采购单位负责。
江西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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