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财政局关于2007-2008年度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内江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9-24 10:30:21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内财采[2007]20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方便采购单位、简化采购程序和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江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内财采[2006]3号)等文件规定,市级各部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设备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内江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确定了41家协议供货的供货商。现将2007-2008年度市级单位协议供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范围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货物均实行协议供货管理:
(一) 现代办公设备及耗材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电话机、移动存储设备、防病毒软件、中低端网络交换机及路由器、碎纸机、数码产品、复印机、一体机、速印机及以上机型的相关配件、耗材等;
(二) 家用电器
空调、电视机、冰箱及其它小家电等;
(三)办公家俱。
以上协议供货项目的单次采购金额限定在3万元以内,超过协议供货金额(3万元)的采购项目或协议供货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如遇特殊紧急采购事项,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实行协议供货,但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协议供货的采购程序
市级采购单位要以部门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并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控制支出。实际进行协议供货采购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单位事先在当年度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选择协议供应商,通过再次询价确定拟采购项目的品牌型号和价格,然后填制《内江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一式三份,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财政局采管科各一份),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
(二)采购单位在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同时要落实采购资金,未落实采购资金的单位,财政局不下达采购计划。与协议供应商的采购资金结算,设备类货款先归集到市级政府采购专户再与协议供应商结算,耗材类货款由采购单位自行与协议供应商结算。采购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向采购专户归集采购资金:
(1)用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支付采购款的,对已经纳入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单位,要在金财网上申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批用款计划,下达采购用款额度,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归集到政府采购专户(户名:内江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帐号:51001686108050579103;开户行:市建行营业部);对未实行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单位,预算内采购资金由国库科按照已下达的采购预算,采用实拨的方式归集到政府采购专户,预算外资金由单位向分管业务科室申报后归集到政府采购专户。
(2)采购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协议供货采购款的,应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将自筹资金转入政府采购专户,并将划款单复印件一并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三)采购资金落实后,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凭审批通过的《内江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与协议供应商签定《内江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一式四份,由采购单位、供应商、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留存)。供货合同经采购中心审查、确认、统一编号并加盖审核章后,协议供应商凭合同向采购单位供货。
(四)协议供货的货物和售后服务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将《验收单》、采购合同(2份)和发票复印件送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申请支付采购款。
(五)市财政局授权市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采购款从政府采购专户划转到协议供应商帐户。已纳入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单位凭《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采购合同和发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未纳入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单位凭市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支付采购项目资金后出具的《内江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采购合同和发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采购单位要定期与市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对协议供货支出账。
三、协议供货执行期限
本次协议供货采购有效期为一年,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
四、信息公告
为了使市级单位详细了解本次中标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同时在 “内江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址:www.neijiang.gov.cn)和“内江市党政网”(网址:10.9.69.6)上公告各中标供应商的具体承诺、基本情况、协议供货产品的报价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
《内江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和《内江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的文本可在“内江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的“下载专区”下载,也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索取。
五、验收和监督
采购单位负责对协议供应商提供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价格高于市场同类或不按供货协议执行的协议供应商,采购单位可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2267522)或市政府采购中心(电话:2263953、2265795)反映。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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