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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 发布于:2007-08-23 17:03:56 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

国机采字[2007]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07年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已经财政部同意,请各部门认真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任务十分艰巨。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人员管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为做好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应明确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汇总编制、内部协调组织、采购资金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向所属预算单位转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各部门要带头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编报采购需求,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注重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购买正版和国产软件,积极扶持国内软件产业的发展;在汽车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排气量和价格双重标准,坚持购买国产汽车。 

三、认真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的报送工作 
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计划内容要具体,采购资金要到位,采购需求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方便各部门上报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我们组织开发了网上申报系统,各部门可以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申报,也可以继续报送纸质文件。各部门从网上申报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时,首先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在首页右上角的“登录”栏目用本单位设定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用户管理平台”,查找“网上申报采购计划”项目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即可。各部门的主管机构还可从网上查询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在网上申报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未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的部门需要先完成网上注册工作。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具有严肃性,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各项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各部门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采购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四、做好合同签定、项目验收及履约管理等后续工作
(一)对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各部门要及时予以确认,不得随意改变。各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各部门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各部门要加强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数量、规格、服务等与合同要求不符等问题时,应当场提出,并签署书面验收文件,同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对于重大采购项目以及专业性较强或采购量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委托国家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三)各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供应商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或合同双方发生重大争议的,可及时与我们联系,共同协调处理,直至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请各部门及时向我们反映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不断改进工作。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07年实施方案.doc
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xls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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