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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新的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8-14 17:12:14 来源:河北政府采购

冀财采[2007]18号 

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程序,加强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计划表”)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从2007年9月1日起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中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单位盖章由“单位财务章”改为“单位公章”。
  (二)在“采购项目”一栏中增加了“采购目录序号”。“ 采购目录序号”是指采购年度省财政厅制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采购目录序号”。
  (三)在“资金来源”一栏中增加了“预算项目编号”。 “预算项目编号”是指采购年度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文本中规定的“预算项目编号”。
  (四)在“采购单位审核情况”一栏中增加了“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两项内容。
 
  二、办理新的“政府采购计划表”的有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办理“政府采购计划表”必须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采购单位到省财政厅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或单位内外无关人员代办。
  (二)“采购目录序号”要严格按照采购年度省财政厅制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填写;“预算项目编号”必须与采购年度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文本中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三)填写“政府采购计划表”必须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内容要表述准确、书写工整,不得涂改,加盖印章要清晰、端正。
  (四)“政府采购计划表”一式四联,采购单位需要时,可以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领取,也可以直接从“河北政府采购网”(网址:www.hebgp.gov.cn)下载。

附件: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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