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通知
作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7-20 17:21:15 来源:江西省财政厅
赣财购[2007]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9号令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和廉政建设,现将江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是江西省财政厅依法指定的省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并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二、江西政府采购网是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专业网站,无偿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
三、除涉及国家机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2、各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 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3、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4、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5、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6、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它政府采购信息。
四、各设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将本级政府采购信息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公告范围在江西政府采购网公告,并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各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和监督。
五、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包括经告知进入我省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中标、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必须按规定首先在江西政府采购网公告,并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六、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七、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止一至六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1、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八、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告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在江西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属于招标采购业务方面的信息经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江西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凡是招标采购信息不在江西政府采购网公告的,财政部门应拒绝支付资金。
九、上传在江西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信息和政府采购招标采购业务方面信息,均由省财政厅采购办传输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
十、各设区市、区、县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请先登陆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进入“管理”栏目,按照附件要求上传政府采购信息。
附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上传流程1、访问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点击“管理”2、输入用户名(见附表),初始密码:123456,点击确定登陆;管理员登录用户名: 密 码: 修改 退出 3、点击“编辑上传”,上传公告。资料管理编辑上传修改信息删除信息退出 4、选择“栏目”,“类别”。作者:输入用户名即可标题:XX招标代理机构关于XX单位XX项目招(中、更改)公告副标题:一律不填写附件:公告正文不能放进附件里面正文:贴入空白处
200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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