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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签订等工作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7-20 15:50:28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浙江省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名单的通知》(财办行〔2007〕33号),财政部审核批复了我省129家饭店和118家饭店(名单附后),分别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出差定点饭店和会议定点饭店。为做好本次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办行〔2006〕3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与定点饭店的协议签订工作(协议格式见财办行〔2006〕312号文件附件)。定点协议应当由定点饭店与当地财政部门签订,并于7月底前完成。定点协议书一式3份,财政部、各地财政部门和定点饭店各1份,其中财政部1份由各地财政部门于8月10日前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报送财政部。

    二、协议签订后,请各地财政部门及时做好“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hotel.mof.gov.cn)”的注册、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价格填列。

    三、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即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在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向财政部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四、协议有效期内,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招待所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省级范围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应结合省级会议、培训定点饭店的确定情况进行调整,即在第2期省级会议、培训定点饭店名单确定后,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审定后公布。 
    经财政部审定后,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调整的,各地财政部门应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五、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培训等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省各地应当抓紧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的定点采购工作,并切实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六、纳入本次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的定点饭店,可以承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培训业务,并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收费标准内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通知》(浙财采字〔2006〕16号)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省级单位确需在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两区)外举办会议、培训的,原则上应当选择在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内(包括本次认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举办;定点饭店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收费标准内提供服务。

    七、经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省级单位可以在本部门、本系统所属的非定点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举办会议、培训,但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或不超过政府定点采购确定的同类定点饭店的价格,并报省采购办备案。

    八、请各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定点饭店的日常管理,确保定点饭店履行协议,接待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和出差人员。对于违反协议规定的定点饭店,按照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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