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06-08 15:43:09 来源:湖南政府采购网
省直各单位、各定点保险公司:
据省直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反映,由于原招标文件中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手续繁锁和成本过高等问题,加之车辆保险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简化手续,方便采购单位,更好更快捷地搞好省直单位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经研究,现对部分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1、关于车险款支付问题:原投保单位的车险款采用省国库集中支付时,须提供定点保险公司车辆保险发票复印件(加盖投保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省直单位车辆保险服务合同四份,现修改为向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提供发票复印件和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承保清单(格式附后)付款。车险款由单位自行支付时,凭定点保险公司车辆保险发票原件和承保清单予以报销。
2、省直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各定点保险公司的信誉、服务等情况,自愿与各定点保险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格式可参考招标文件合同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不再作为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付款的依据,省政府采购办和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受理合同备案。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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