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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5-14 17:38:56 来源:山东省政府采购

鲁财库〔2007〕11号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构建政府采购领域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省财政厅组织开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从6月1日起在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试运行。现将系统试运行后有关业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操作流程及基本原则保持不变。各预算单位必须依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须在系统内注册“其他预算”,报经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据以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初及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指标数据由省财政厅负责导入系统。

二、各预算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含协议供货计划)、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订采购合同、申请支付资金等业务,必须通过系统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通过系统批复后,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系统自动发送给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由其接收后安排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的,系统自动发送给预算单位,由其通过系统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属于协议供货计划的,由预算单位导入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交易系统完成采购活动,并再将采购合同等信息导回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经系统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由省财政厅通过系统打印后加盖公章,供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查。

四、采购活动结束后,预算单位应依据中标、成交结果在系统中登记合同信息(供应商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合同单价、合同总价等)。合同信息通过主管部门发送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完成后,根据系统提供的合同模版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打印出合同文本并组织预算单位和供应商签订文本合同。合同信息及合同文本系统自动备案。

五、预算单位通过系统,依据合同信息自动生成支付申请,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申请支付资金。

六、2007年6月1日前已经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及相关委托协议、采购合同、支付申请等数据信息,预算单位应通过系统重新申报、登记,并与省财政厅核对无误后,方可通过系统申报新的采购计划。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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