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
作者:如皋市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7-05-10 09:34:50 来源:如皋市政府采购
皋财购〔200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行为,解决部分协议供货项目最高限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距问题,在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皋财购〔2006〕7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实行协议供货项目按采购预算额度分类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对一次性采购预算计算机及服务器批量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多功能一体机、展示台批量采购限额3万元以上;投影机超过4台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在协议供货采购中标范围内选择2个以上协议供货品牌的产品,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采用二次竞争方式进行采购,择优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
2、对一次性采购以上标准限额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人须在3家以上协议供货代理商中进行询价,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由定点供应商签字报价的成交确认表,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批采购项目的品牌、型号、价格等进行鉴证。
3、超期限或跨定点供货期的采购项目,必须经政府采购办公室重新批准。
4、所有协议供货项目除协议供货批准更改配置的项目外,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擅自谈判改变配置和型号,否则将视同违规处理。
5、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必须提前申报,实行公开招标,不能以时间紧等因素回避公开招标,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要严加控制和审批。
以上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中的招标限额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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