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实行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5-09 14:24:38 来源:中国湖南政府采购
湘财行[2007]12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各定点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单位会议实行定点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03]11号)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7]10号)精神,2007年3月,我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和湖南省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对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实行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单位的数量。经财政部批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共67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挂牌授予“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单位”;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定点单位(长沙市区内)共51家,其中一、二、三类会议定点单位分别为23个、37个、42个(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挂牌授予“湖南省会议培训接待出差定点单位”;省直单位出差会议定点单位(长沙市区外)共232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3),挂牌授予“湖南省省直单位出差会议定点单位”。
二、定点单位的有效期。定点单位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其中五华酒店、新天宾馆、长信大酒店、星电宾馆、今朝宾馆、新纪元大酒店原被确定为2006年度湖南省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定点单位(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按原规定其有效期至2008年2月底止,2008年3月,以上6家单位的“湖南省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定点单位”资格自动取消(不再另行文)。
三、会议、培训、接待主办单位及出差人员和定点单位应按照财行[2006]312号、湘办[2003]11号、湘财行[2005]37号及湘财行[2007]10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会议、培训、接待、出差审批程序和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差旅费审核支付程序,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四、省直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具体执行价格在定点单位的三类会议报价内商定。
五、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必须到定点单位进行,住宿标准执行其自主选择的定点单位的最低中标价格,餐费、宴请等其他开支标准按湘财行[2005]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单位住宿,住宿费标准严格控制在定点单位中标价格以内。因公务出差到长沙市区内定点单位住宿时,住宿费区分类别按中标价格下浮适当比例结算,具体为:一类会议定点单位按中标价格下浮10%结算;二类会议定点单位按中标价格下浮5%结算;三类会议定点单位按中标价格结算(不作下浮调整);多类会议定点单位以最低类别按以上相应比例调整后结算。
七、会议、培训开始前,会议、培训主办单位应与定点单位签订“湖南省省直单位会议、培训服务接待协议”(附件5)。
八、定点单位应严格履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湖南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的相关条款以及“湖南省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定点服务承诺书”(附件4)所承诺的各项条款。
九、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单位应及时做好财政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的注册、信息录入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价格填列有关信息。
十、定点单位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如饭店提高星级档次,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单位可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定后重新签订协议并公布,同时定点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修改录入工作;省直单位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定点单位可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经省财政厅审定后重新签订协议并公布。
十一、定点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直政府采购中心报送上季度承办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情况季报表(详见附件6)。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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