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调整投标保证金交纳及退还办法的通知
作者: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30 13:01:46 来源:鄂尔多斯政府采购
中心各处及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方便供应商参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同时进一步规范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原来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及退还方法做出调整和规范。现将调整的相关事宜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及退还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协议供货等方式的采购项目(工程类或项目标的较大的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除外)。
(二)交纳方式:
1、本市供应商可在一个年度内,一次性自愿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即可办理投标保证金卡(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需同时办理履约保证金转投标保证金的承诺书),并在每次开标前向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出示保证金卡,不需再以其它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2、外地企业或本市未办理投标保证金卡的供应商,须在开标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以银行电汇或支票倒存的形式(不接受以存折、银行卡、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足额向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账户(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中行呼市新华支行;账号:18981138091001)汇存入投标保证金,投标时须向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出示汇款底单复印件、存款底单原件,否则将视为投标无效。
3、以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按照以上两种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退还方法:
投标保证金卡的有效期暂定为1年,到期作废或重新申办;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中心财务人员在收到由业务二处相关人员签字的退款收据及相关汇款信息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全额投标保证金。
(四)本规定自2007年 4 月 1日起实行。
(五)本规定解释归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咨询电话:0471-6946572)
附件:投标保证金卡格式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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