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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城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东城区政府 发布于:2007-03-02 15:02:51 来源:东城区政府采购

东财采购[2004]280号

东城区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采购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64号)要求,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现将东城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确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城区党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东城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告(指评标报告、询价结果报告、竞争性谈判报告、单一来源报告,下同)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采购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事宜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此类推。
  三、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关于规范东城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的通知》(东财采购<2004>263号)具体要求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四、供应商的质疑。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有异议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法定质疑期”)依法提出质疑。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刊登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在法定质疑期内收到供应商的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文件的备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中标通知书报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但财政部门有权利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凡不按本通知执行的,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知由东城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东城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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