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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集中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事项的通知

作者: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2-07 14:00:07 来源:中国天津政府采购网

津财采〔2007〕4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对下列集中采购代理事项试行规定时间集中办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时间集中办理的政府采购代理事项
    公务用车、办公家具、网络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印刷、出版、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物业管理等。

    二、规定时间集中办理的采购代理事项时间安排
    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每月第一周集中办理公务用车、办公家具、网络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的采购代理事项;每月第二周集中办理印刷、出版、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物业管理项目的采购代理事项。

    三、上述采购代理事项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办理的,可由采购中心予以办理。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采购办反馈。
    联系人:刘一凡, 联系电话:23303767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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