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 发布于:2007-01-29 14:05:12 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
国机采字[2007]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采购,提高工作效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的厂商和车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有效期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京内和京外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采购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等各类汽车时,应按本通知规定严格执行。
因特殊原因协议供货汽车车型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采购单位应书面申请,经本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审批后,由采购单位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以下简称采购网)注册、填写采购需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网上竞价等其他方式组织实施。
在汽车采购工作中,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管财字[2004]120号)的规定,坚持排气量和价格双重标准,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车型。
《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附件1)、协议供货汽车厂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名单(以下统称供应商,附件2)、汽车品牌、型号、配置、市场零售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订货及服务监督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采购网汽车采购专栏。
本协议供货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各供应商将按照采购合同的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汽车和服务。
二、采购程序
(一)提交采购需求。各采购单位登录采购网,在汽车采购栏内公布的厂家、品牌、型号中选择车型,利用采购中心开通的网上预订功能,在采购网上完成注册,获得注册密码及相应车型采购价格等信息。
(二)需求信息确认。采购单位在采购网上填写《采购委托书》(附件3),采购中心将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即时通知供应商。同时,采购单位可在采购网上确认供应商反馈的供货及结算信息。采购网上同时提供《供货合同》(附件4)样本供各采购单位、供应商参考使用,采购单位、供应商双方也可在采购合同框架内协商拟订合同 。
(三)验收和结算。采购单位、供应商分别按签订的供货合同或采购网上确认的结果办理供货、验收、结算。
(四)下载及核对电子货物验收单。验收完毕,采购中心对货物验收单审核通过后,采购单位可从采购网上根据需要数量下载打印电子《货物验收单》(附件5)。
货物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采购单位应将货物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如未附货物验收单,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各单位可登录采购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采购网首页,找到页面右方的“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单击该图标,进入到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三、采购价格
(一)采购网上公布的市场零售价格为采购价格核算基准价,按采购合同约定协议供货汽车的价格优惠率及采购价格不宜公开,各采购单位在完成注册及选择车型后可查询到相应车型价格优惠率、采购价格。
(二)采购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三)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同品牌、型号的汽车采购价格不高于同款车型市场销售平均价格且不高于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及代理商的价格,但不包括销售处理汽车。根据汽车市场价格的变动,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供应商对采购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在供货前需将调整价格报采购中心审核。
(四)在车型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采购单位发现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处进行采购。但采购单位采购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并附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汽车型号、配置清单。
(五)单次采购金额500万元或20辆(含)以上同品牌车型的,采购单位需将具体需求(包括型号、数量、服务要求等)报送(传真)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在协议供货厂商中进行二次报价。
四、监督管理
采购中心将定期考核并公布供应商履行协议情况,并将供应商销售排行情况在采购网上公布。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直至报请财政部,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 提供假冒伪劣汽车的;
2. 汽车质量、配置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承诺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 采购价格在同一条件下高于市场零售价格,或优惠率低于承诺的。
5. 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和进行网上价格调整的;
6. 借调换车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7. 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供应商有违反本通知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可填写《汽车采购投诉表》(附件6)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反映、举报、投诉。
各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若需要时,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提供本单位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有效证明。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本协议供货项目的成交结果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做其他用途。成交结果原则上只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布并为其服务,在此范围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若需使用或参照本成交结果进行采购的,应征得采购中心的同意。
五、其他事项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并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各采购单位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3549/83083574(服务热线)、
010-83084976/77(服务监督)
传 真:010-83084974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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