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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海淀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7-01-23 10:35:54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网


海财采购[2006]356号
 

 

关于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我区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2007年海淀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通知》(海财采购[2006]218号)、《关于2007年海淀区教委系统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通知》(海财采购[2006]2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单位)必须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并按照我区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

二、定点采购管理
定点采购是指单位到当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
(一)直接支付项目
根据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要求和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的相关规定,凡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定点采购”、“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务用车采购除外),单位可在用款计划批准后,直接与我区的相关的定点供应商联系采购。采购时应与供应商签署《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合同(货物类)》和《海淀区预算单位定点采购直接支付验收结算书(货物类)》。采购完成后五5个工作日内依据直接支付相关规定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公务用车采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授权支付项目
凡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为“定点采购”、“授权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我区公布的当年定点供应商目录,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追加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办理完资金追加手续后,填写《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追加手续,属于定点采购的项目按上述要求两点执行。

三、项目采购管理
项目采购是指单位需经采购办申报立项后,采取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政府采购立项管理
1、政府采购预算内项目
对区财政局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采购方式类型为项目采购的,各单位根据部门具体情况提出采购明细需求,并填写《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和采购项目明细。
办理立项的时间为自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之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
采购办根据单位的《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批复《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执行通知书》)
2、政府采购预算外项目
对于市、区财政局年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非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在接到财政预算指标下达后的10日内到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政府采购预算中未安排的项目,填写《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采购人在申请立项时须经区财政局相关主管科室确认资金。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或年内不能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经采购办同意后,预算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局相关主管相关业务科室提交文字材料,说明原因或申请进行项目调整,并报采购办备案。凡计划内年初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在6月30日之前、年中追加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规定时间后的30日内未办理立项手续,且未申明原因的,由采购办将相关情况反馈区财政局相关主管相关科室业务科室,经核实后,予以由区财政局统一核减。

(二)委托代理采购管理
1、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类型为项目采购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类型为项目采购的,或达到政府采购附加限额标准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委托代理采购时间
政府采购对于预算内项目,单位必须在4月30日之前持《项目执行通知书》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采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政府采购对于预算外项目对于,单位应在接到《项目执行通知书》后五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协议书》。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协议书》中明确双方职责,《协议书》一式三份。采购代理机构按委托协议书内容实施项目采购。

(三)项目采购具体程序管理
1、部门预算批复前政府采购项目提前操作的规定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采购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单位可持《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到区财政局相关主管相关相关业务科室签署资金审核意见后,到采购办办理立项手续。
(1)已列入2007年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且经过区财政局相关主管业务科室复审通过,纳入部门预算且采购类型为“项目采购”的;并
(2)已具备详细技术需求可以进入招投标等程序的;
(3)已列入2007年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且经过区财政局主管相关科室复审通过,纳入部门预算且采购类型为“项目采购”的,采购项目季节性因素较强或时间紧急的。
2、项目采购关于立项后提交出技术需求的规定
单位应在《协议书》签署之日起的7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资料。
 因项目复杂等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出技术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局相关主管相关业务科室和采购办说明原因。凡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协议书》后30日内未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提交详细的技术需求且未申明原因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将相关情况反馈区财政局相关主管业务科室。
3、项目采购关于项目结束后付款?的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付款仍按现行资金支付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

四、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时间及备案
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中标(采购结果)通知书》上确定的金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有关付款条款中应当准确无误的列明供应商的单位全称、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作为拨款依据。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送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合同签订后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确因项目需要单位需追加与采购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充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充合同副本一式两份送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

五、其他规定
(一)2007年的与园林绿化相关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政府采购立项前,其绿化设计方案需经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绿化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能进行政府采购。
单位在报送《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立项表》时应将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绿化办的审核意见作为附件报送采购办,。采购办在收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绿化办的审核意见后办理立项手续。
(二)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单位未经区财政局相关主管业务科室和采购办审批,擅自进行采购的,采购办不予补办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单位已经报送了《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的,由采购办将《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退回区财政局相关主管业务科室或由区财政局相关主管业务科室退回单位。
(三)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预算资金未落实但由于时间原因必须先行进行采购的,单位可以向区财政局相关主管科室业务科室撰写书面报告,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确认预算资金后,按采购办批准的采购方式,可以先行采购。
(四)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上级预算资金未落实且区财政局相关主管业务科室不能确认预算资金情况的,由于时间原因必须先行进行采购的,单位可以向采购办报送书面材料报告后,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按照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采购办。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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