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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 培训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1-18 15:22:13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浙财采字〔2006〕16号 

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单位会议、培训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及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浙财政字〔2006〕7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杭(含萧山、余杭区)省级国家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所召开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范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定点饭店、酒店、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以下统称定点饭店)举办。
人大、政协“两会”和党代会、妇代会、团代会、少代会等换届代表大会暂不列入定点采购范围。国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定点饭店的确定及价格
   会议定点的服务商,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并及时将定点饭店名单和服务承诺(见附件1)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zfcg.gov.cn)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及时向采购单位公布。
 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价格为最高限价和最高折扣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会议培训实际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与定点饭店进一步协商确定客房、会议室、餐饮等的最终成交价格。

     三、有效期和定点采购的内容 
     本次会议培训定点期限为一年,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的内容包括客房、会议室场租、餐饮以及会标等其他杂项支出。 

     四、定点饭店的选择 
     协议有效期内,采购单位根据会议培训的规格、规模、预算、时间等要求,综合比较服务商的报价、地理位置、场地条件、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本单位会议培训相应的定点饭店。 
     为方便采购单位,对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会议、培训,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在本部门、本系统所属的非定点饭店、酒店、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举办,但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或不超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同类定点饭店的价格,并报省采购办备案。特殊原因需在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两区)外举办会议、培训的,应当事先经省财政厅批准,会议、培训举办地已实行会议、培训定点管理的,应在当地定点饭店召开。

  五、资金支付 
     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的财政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非定点采购的财政资金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单位自有资金自行支付。省级单位应当在会议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确认书确认的支付方式,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会议培训费用的支付手续。其中确认“财政直接支付”的,由采购单位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定点饭店;确认“财政授权支付”的,由采购单位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非定点饭店或其他供应商;确认“其他支付”的,由采购单位自行将资金支付给定点或非定点饭店以及其他供应商。
 
     六、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实施程序
   各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节约、适用”的原则确定会议培训服务商。具体采购程序是:     
    1.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政府采购目录编制会议培训政府采购预算。年中临时追加调整的会议培训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手续。 
    2.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采购单位应在会议培训召开前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对会议培训中需发生的交通、办公用品、文件印刷等费用,需采用财政授权支付的,应单独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报省采购办确认后实施。
由于特殊原因需在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非定点饭店举办会议培训的,或要在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两区)外举办会议、培训的,有关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盖章,扫描录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连同《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采购办确认。 
    3.省采购办按规定确认并下达《省级政府采购(定点)预算执行确认书》或《省级政府采购(分散)预算执行确认书》,作为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和支付资金的依据。 
    4.采购单位根据本通知第四点的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饭店,并与定点饭店签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合同》(见附件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合同》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共一式3联,分别由采购单位、定点饭店、省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其中省政府采购中心一联由定点饭店于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连同统计报表一并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报表格式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 
    5.除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的会议培训外,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录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报省采购办备案。 
    6.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手续,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应当依据经备案登记的采购单位会议培训合同及其他合法凭证办理资金支付。 

     七、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的要求 
    1.采购单位应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培训数量、规模,压缩会议日程,注重会议培训质量,提高会议培训效率,节约开支。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经省采购办确认,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2.采购单位召开会议培训应尽量使用列入定点范围的单位内部饭店、宾馆和招待所,单位内部饭店、宾馆和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选择其他定点饭店,但不得租用高级饭店、宾馆,不得到国家严禁召开会议培训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培训。各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或培训人员游览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物品。 
    3.定点饭店应按照合同承诺的各项条款履约,严格执行投标承诺的优惠价格,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4.采购单位应对定点饭店的服务做出合理评价,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行为的,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采购办反映。 
     5.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对定点饭店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建立服务商履约情况记录;适时对采购单位进行回访,并对采购单位反映的定点饭店的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及时核实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 
    6.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将对定点采购供需双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违规处理
    1.采购单位擅自到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培训、不履行合同条款、向定点饭店提出无理要求的,一经查实将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追究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定点饭店擅自抬高价格或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等违反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行政府采购定点采购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浙财政字〔2006〕72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做好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管理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采购办联系电话:0571-87055741;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8907711)。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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