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度厦门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作者: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1-09 16:26:14 来源:厦门市政府采购网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行为,节约财政资金,自2007年起,决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定点保险范围。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投保单位)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大客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二、定点保险公司和保险期限。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三家机构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内,各单位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定点保险公司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车辆的保险服务。
各单位向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车辆保险经纪公司。
为提高车辆保险服务质量,我市委托富邦国际(厦门)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车辆保险经纪公司。该公司可以提供保险政策咨询、理赔指导、重大事故现场监督等服务,不向投保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投保险种
基本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人员意外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按重置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30万;司乘人员意外险按每座5万元投保。单位可直接投保上述险种。
全车盗抢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为可选险种,单位可以决定是否投保。其中:全车盗抢险的投保价值按车辆重置价投保,范围仅限购买5年以内、新车购置价15万元以上的新车。
除基本险种和可选险种以外,投保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险种的,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五、定点保险的办理
各单位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可在定点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一家投保,并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上门办理承保手续。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一个单位的所有车辆原则上应统一在一家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费用由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自行结算。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并在报销保险费用时将定点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保险车辆出险,由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同时可通知富邦国际(厦门)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到场协助理赔。
六、车辆定点保险的监管
对定点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承诺的保费、服务和赔偿,用车单位可以向富邦国际(厦门)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或市财政支付中心投诉。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财政 国库 车辆保险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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