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作者:黄山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1-04 12:55:21 来源:黄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数量优势,不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综合效益,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制度和日常操作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确定当月的10日、20日、30日为开标日。凡在开标日5个工作日前受理的采购申请,均就近纳入相应的采购批次,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受理采购申请后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告具体的采购信息,自标书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需满足20个日历天数,并在投标截止日当日开标。
三、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工程类项目,招标信息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中标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具体招投标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
四、应急采购项目按《黄山市市级紧急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领导有明确批示的,按批示的采购时限和采购方式办理;领导沒有明确批示但项目确实紧急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报经监管部门确定具体的采购时限和采购方式。
五、开标日期如遇节假日,开标时间顺延。开标时间定为开标日上午9时,届时敬请采购单位派人参加开标会。
六、调整中标服务费收取范围和收取率。对电脑等办公设备和小汽车采购免收中标服务费。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中标额1.5%收取中标服务费;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1.25%收取中标服务费;采购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1%收取中标服务费。
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主单位参加评委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八、政府采购办理时限调整后,各部门、单位应妥善安排好采购计划,及时报送采购申请,同时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以确保所采购的项目及时到位。
特此通知
黄山市财政局
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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