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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中央和省关于公务用车配车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作者:黑龙江省政府采购 发布于:2005-12-20 17:27:54 来源:黑龙江政府采购网

厅有关处、室并厅级领导:

  为便于在工作中掌握和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现行的中央、省关于公务用车配车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

  一、 关于公务用车的配车标准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
  1、  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2、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  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
  1、  在职厅局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一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
  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一般不准单独配车;

  (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
  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

  二、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一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
 
  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规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
  2、中办、国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    ,
  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一调动使用;
  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
  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二)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的处理办法

  《中共黑龙江省纪检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纠正处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4]9号)规定:

  1、可以与各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驻外办事机构和地方党委、政府专职接待部门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进行调剂。调剂的车辆报所在纪委备案并签署意见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报编控管理都门办理过户手续;

  2、可以与企业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进行调换。调换的车辆经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后,报所在纪委备案并签暑意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报编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调换车差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可列单位其他收入或上缴同级财政;

  3、可以自行变卖或统一拍卖。具体按省财政厅、省纪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办[2004)5号)精神办理。不能自行变卖的车辆可由车辆所有部门向所在纪委提出拍卖申请,由市级以上纪委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4、符合下列条件的超标准车辆可以留用:
    (l)购置时价格超标,现相同车型按现行市场价格已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轿车;    
    (2)厅局级、县处级、科局级单位的超标准车辆,按购车价格年折旧10%计算,现价值分别低于人民币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轿车、吉普车(奥迪A6系列轿车除外);
    (3)统一拍卖流拍的车辆经市(地)以上纪委备案并签署意见的车辆;
    (4)现已购置使用的超标准吉普车(含进口车),各市(地)党政班子可各保留2台,人大、政协、纪委班子可各保留1台;县(市)党政班子可各保留l台;省、市承担防洪、防疫、森林防火等特殊工作任务的部门,可各保留1台。因特殊需要保留的车辆,分别由省、市(地)纪委研究确定。保留的车辆一律不准配给领导干部个人专用。
  上述意见只适用于此次清理超标准公务用车,不作为今后购置、配备公务用车的标准。
 
  在处理超标准车辆中注意掌握的几个问题:
  1、处理超标准车辆要搞好资产评估,不准低于评估价格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不得以车辆封存代替处理,现有超标准车辆未处理掉的,一律不准购买新车;    
  3、流拍的奥迪A6系列轿车不得作为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领导干部专用车。

  三、  关于工作特殊需要购买超标车的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纠正处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4]9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的管理和控制,新购小汽车必须严格执行编制和标准。因工作特殊需要,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必须报省纪委备案并签署意见,否则不能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对未经编控管理部门审批购买的车辆,不得办理落户手续。    
                                                                                                                                    
  四、关于支持哈飞汽车销售的规定

  2005年省委9届23次常委办公会记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函[2005]61)号规定: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中直单位)要带头购买哈飞汽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配车标准,购买与哈飞同类车型的汽车时,原则上都要购买哈飞汽车;

  (二)各级公安、交通、税务、工商、物价、国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管和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执法检查用车,原则上要定向购买哈飞汽车。各级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中、省直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购买哈飞汽车不受车辆编制限制,实行购车一次性定编,车辆报废或变卖后,车编收回。 
  
  政  府 采   购   办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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