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2005-2006年度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5-12-07 16:57:40 来源: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为了进一步推进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就2005-2006年度省直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品目
第一批:1、笔记本计算机;2、台式计算机(含PC服务器);3、显示器;4、移动硬盘;5、打印机及其耗材;6、多功能一体机(含配件、耗材);7、速印机(含配件、耗材);8、投影机(含配件、耗材);9、碎纸机;10、复印机(含配件、耗材);11、传真机及其耗材;12、数码摄像机(含配件);13、数码照相机(含配件);14、文印用纸。
第二批:1、家用空调; 2、汽车。
二、本年度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省直单位(含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各单位)在批量标准以下的所需商品,应在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
1、批量标准如下:计算机类 50万元以下
汽车类 4台以下且总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其他类 20万元以下
2、以上范围内的采购事项均应执行本年度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将不再受理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采购事项。
3、本年度协议供货的中标厂商名单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我厅将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并对协议供货供应商颁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证书。
4、因工作需要新增的协议供货品目,我厅将及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网址为:www.ccgp-hunan.gov.cn,不再另行发文。
三、本年度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各单位在有效期内按照协议供货制度要求实施采购。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将按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四、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1、协议供货项目申报。
采购单位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5]10号)的要求进行申报。
2、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合同。
(1) 采购单位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或《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申报表》,直接与中标厂商指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合同。
各单位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检查其协议供货供应商的资质及协议供货范围,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合同,也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设备及非中标机型。
为方便采购单位的零星采购,从今年起,在第一批协议供货供应商中选择了三家综合供应商,允许这三家供应商代理授权产品以外的下列中标产品:显示器、移动硬盘、打印机及其耗材、多功能一体机(含配件、耗材)、投影机(含配件、耗材)、碎纸机、传真机及其耗材、数码照相机(含配件)、文印用纸,但每一品目的批量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或数量不得超过2台(含2台)。
(2)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否则我厅将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3)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1)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下载。
(4) 协议供货合同分别由采购单位、协议供货供应商和我厅政府采购办、省直政府采购中心留存。由协议供货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交副本给我厅政府采购办、省直政府采购中心。
3、验收。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按合同要求供货与验收。采购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单》。《政府采购验收单》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下载。
4、支付资金。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付款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直接支付程序办理(发票原件留单位财务部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连同验收单报我厅国库集中支付局)。采购单位未办理协议供货计划申报,私自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我厅将有权拒绝支付。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供应商付款。我厅将不定期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合同履约的当事人予以通报。
五、协议供货的信息公告
协议供货承诺书的内容及中标品牌、机型、价格及折扣、协议供货供应商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内容将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布。
六、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对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不认真履行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或履行合同要求的,请及时向我厅反馈。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处理。同时,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七、数据统计
省直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协议供货的数据统计工作,并按季汇总上报我厅政府采购办。各协议供货商的供货量由采购中心定期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八、违规处理
为了督促协议供货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请各采购单位及时将《协议供货商履约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反馈我厅政府采购办。对于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及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我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批评。
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次协议供货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我厅反映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促进协议供货制度的不断完善。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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