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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厅内工作配合做好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作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5-10-09 14:56:28 来源: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

厅机关各处室(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国库支付中心、省财税信息计算中心:
 
  根据我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购〔2005〕425号)精神,为做好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完善厅内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协调处室之间的工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项目的,由支出处审批,抄预编办、政府采购处;需要调减政府采购预算的,由支出处提出意见,政府采购处审批,抄预编办、国库处、支出处;需要调增政府采购预算的,由支出处审批,抄预编办、政府采购处。
 
  二、细化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对于中央追加的专项经费和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没有明确具体单位和项目的,在实际执行中,支出处、预编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细化项目,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内的部分,在批复部门、单位实施的同时,抄政府采购处,政府采购处应据此调增政府采购预算。

  三、明确追加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支出处、预编办、预算处在审核部门、单位申请追加预算项目时,对属于(或部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予以特别注明。预算处、支出处在下达追加预算指标单时,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应通过预算指标管理网络通知政府采购处,政府采购处应据此调增政府采购预算。
 
  四、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各支出处应督促部门、单位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合理安排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我厅《关于编报分月政府采购清单工作的通知》(财购〔2002〕190号)的要求编报分月采购清单(附技术需求),并认真审核汇总,于每月20日前送达政府采购处。政府采购处于每月25日前下达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项目,经业务处审核,送政府采购处批准,可临时下达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

  五、提高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效率。各支出处、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督促部门、单位落实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在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下达3个工作日内,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了解采购项目的详细需求。经联系后,采购人3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详细需求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要向采购人下达“催办通知单”,同时抄支出处;下达“催办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还未提供技术需求的,应向其下达“再次催办通知单”,同时抄支出处;下达“再次催办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仍未提供技术需求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支出处、政府采购处,由政府采购处取消该采购人的采购计划,采购人如再需实施该采购项目,必须重新编报采购计划。

  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根据每个采购项目的内容及所采取的采购方式规定限时办结时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超过千万元以上、或分10个包以上、或技术非常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在3个月以内完成(指从接到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下同);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采购项目,应在1个半月内完成;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15天内完成。各支出处、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六、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对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各支出处、国库处及国库支付中心应拒付资金。对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各支出处应在报送部门、单位采购清单的同时,审核部门、单位在网上申报的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政府采购处应严格审查采购合同及付款的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库支付中心或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采购资金拨付供应商;国库支付中心应在接到政府采购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七、合理安排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结余资金,各支出处可安排部门、单位继续用于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年底,对于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已全部完成,且结余资金总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支出处审核批准后,交由国库支付中心调整为授权支付。

  八、做好省级公益类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经济建设处积极配合政府采购处做好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我厅《安徽省工程项目试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财购〔2003〕475号)执行。对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资金,除项目前期发生的零星费用外,一律通过国库(专户)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供应商和其他提供服务的单位。
 
  九、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化建设。由政府采购处牵头,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财税信息计算中心配合,共同做好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网上申报软件研发等工作,提高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化水平。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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