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首批确定的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分站建设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有关行业协会:
2004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确定首批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分网(站)建设单位和组织申报建设项目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4]1465号),各地按照该通知要求,分别上报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分站建设的资金申请报告,并先期启动了分站的建设。
一年来,大部分地方把中小企业信息网的建设作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积极争取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加快信息网的建设,并取得初步成果。但也有少数地方自筹资金不到位,专等国家的支持,项目建设没有任何进展。为了解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建设情况,更好地推进和加强中小企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决定对首批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分网(站)建设情况开展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报送范围
首批确定的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分网(站),见发改办企业[2004]1465号。
二、报送内容
主要了解各分网(站)项目建设情况和运营情况,具体内容为:
1、网站现状和主要业务工作
2、一年来完成的投资和收入情况说明(附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
3、资金申请报告的实施情况
4、网站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5、地方或行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具体要求
(一)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的宗旨和建设目标,以及2004年9月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积极组织分网(站)建设单位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如实填写调查表,务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调查报告及审批意见一式十份报送我委中小企业司,并通过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上传。
(二)建设单位若需特别说明的事项,请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有关行业协会统一将有关情况向我委中小企业司反映。
(三)我司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中国中小企业信息分网(站)上报情况进行评估,作为建设项目支持的依据。
联 系 人: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张 伟 王建翔
电 话:010—68535627 68535624
传 真:010—68535701
电子邮件:info@sme.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