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于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 发布于:2005-09-05 13:30:32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国机采字[2005]2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印刷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的精神和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规定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印刷。

  实行定点管理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根据印刷品的内容及特点分为三类,第一类:票证类,包括各种票据、证书、证卡等;第二类:书刊类,包括各种内部书报刊及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书报刊、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包装制品等;第三类:信封类。各单位应按照定点印刷厂的承印范围选择印刷厂。

  定点印刷厂不能承印或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到定点印刷厂以外印刷的,需报采购中心审核同意。

  单位内部设有印刷厂或文印中心(室)的,可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定点印刷厂申请表》(附件2),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承印本单位的印刷品,未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备案的,不能承印。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限
  定点印刷厂服务有效期为一年,自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在服务有效期内,定点印刷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附件3),为各单位提供印刷服务。

  三、定点印刷采购方式
  信封类的印制,不论数量多少,均可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直接选择确定。票证类和书刊类应根据采购预算金额不同采取不同方式确定承印厂。

  各单位单次或年度计划性单项印刷预算(如月刊、季刊等重复性同类印刷品按一年预算计算,以下称“印刷预算”)1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印刷厂印刷。 

  印刷预算1-200万元的,各单位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通过竞价确定承印厂。
印刷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中心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组织采购。

  四、定点印刷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前,应明确采购需求,将数量、材质、规格等具体化。如需要,可要求定点印刷厂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二)成立询价小组
  各单位在明确采购需求后,应成立询价采购小组。询价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三)确定承印厂
  根据采购规模和内容不同,各单位应采用不同的程序确定承印厂。
  1、单次印刷预算1-10万元的,采购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定点印刷厂中选取几家进行竞价,或直接确定一家定点印刷厂。

  2、单次印刷预算10-200万元的,采购小组须在定点印刷厂中选取3家以上进行密封报价,选取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报价截止后,采购小组应共同对报价启封,但报价的定点印刷厂不足3家时,采购小组应于报价启封前补足3家。成交原则应在启封前确定,启封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或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承印厂,评审专家可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最终确定的承印厂的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该项目所有印刷厂的平均报价,否则,应详细说明理由。采购结束后,各单位应将采购需求、采购小组名单、承印厂选取方法、定标原则、最终确定的承印厂、采购结果及合同等以公函形式报采购中心备案。

  3、单次印刷预算200万元以上的,各单位须将详细采购需求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据此编制招标文件,根据印刷品的类别,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发布采购信息,进行二次竞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质量、价格、服务最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印刷厂。

  4、信封类的印制。各单位可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直接选定定点印刷厂印制,并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定点印刷厂的价格结算(附件4),定点印刷厂的价格为基准价格乘以优惠率。如印制中标信封以外的其它种类的信封,应按照上述程序在定点印刷厂中择优选定。

  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承印厂签订采购合同。

  (四)验收和结算
  各单位应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报销时,一万元以上采购项目须将承印厂开具的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一万元以下采购项目无需验收单。

  五、电子验收单的下载及核对
  定点印刷采用电子验收单。各单位确定承印厂后,由承印厂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填写电子验收单(附件5)。采购中心将对验收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印厂即可下载打印。

  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承印厂应在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承印厂留存,第三联由承印厂上报采购中心,第四联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凭证。

  各单位可登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核对本单位电子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采购网首页,找到页面右方中间的“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单击该图标,进入到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六、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定点印刷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采购中心将委托质检机构对定点印刷厂的产品进行抽检。各单位在印刷采购过程中,要根据定点印刷厂做出的承诺,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若定点印刷厂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可填写《定点印刷采购投诉单》(附件6),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投诉。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印刷厂资格。采购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并公布定点印刷厂履行合同的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及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对定点印刷厂进行筛选淘汰。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印刷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印刷厂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要求。因付款引起的法律问题,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印刷品的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印刷品的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二处反映。

  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和相关信息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上公布,各单位可上网查询。采购中心二处联络方式:
二处(监督服务)电话:010-83084975
传真: 010-83084974
信息处(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10-83083543  83083584  83083574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