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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丹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5-09-05 12:02:09 来源:丹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定点项目供应商:   

  为全面掌握我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去年以来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定点项目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市监察局和财政局将联合组成检查小组,对各单位进行一次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我市范围内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政府采购各定点项目供应商。   

  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
 
  三、检查时限: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四、检查内容:对照我市2004年及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该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都已进行了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定点项目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有关政府采购的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运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实行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8月25日-9月15日)。各单位对照《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对本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就本次检查所规定时限内的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9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自查报表(详见附件一)等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地址:市财政局二楼;联系电话:6569038;联系人:朱旭东)。定点单位上报材料为附件二。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市监察局、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进行抽查,凡在规定时限内未上报自查表的单位将列入重点抽查对象。所有定点单位将全面抽查。   

  第三阶段:检查结果处理及总结阶段(10月8日-10月31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反映并采取措施纠正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抽查中发现未如实反映问题或未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整改的,市监察局和市财政局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书面通报。   


                             丹阳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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