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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履约保证金缴纳程序的通知

作者: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发布于:2005-09-05 11:02:03 来源: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成交)供应商:

   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印发的《长春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长财采购【 2005】594号)的相关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招标或谈判过程中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受采购单位委托,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统一交财政部门代管”。

   特此通知。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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