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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 发布于:2005-08-01 17:48:36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

国机采字[2005]1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5年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家具采购方式
 
  自2005年8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办公家具,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

  各单位单次采购办公家具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120万元)的,仍按有关规定报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次采购办公家具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实行定点采购,统一到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特殊情况经采购中心批准同意,可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二、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本次招标确定的30家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附件一),其资格有效期为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附件二)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制造、安装和售后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06年7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办公家具前,应明确采购需求,将数量、材质、规格尺寸、货物款式、工艺标准等采购要素具体化。如需要,各单位可要求定点供应商免费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服务,但对免费提供设计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应邀请其参加该项目的竞标。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家具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的组成及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采购规模的不同,各单位应采用不同的采购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小组可从定点供应商中选择几家进行竞价,也可直接从中任意确定一家供货,但应就采购价格与其进行谈判。采购结束后,各单位应将采购需求、采购小组名单、成交供应商和采购结果等以公函形式报采购中心备案。

  2、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至120万元的,采购小组应在定点供应商中选取5家以上进行密封报价,供应商的选取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报价截止后,采购小组应共同对供应商的报价启封,但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时,采购小组应于报价启封前补选供应商进行报价,直至补齐3家为止。采购小组应在启封前确定成交原则,启封后根据成交原则直接确定或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该项目所有供应商的平均报价,如高于平均报价,应详细说明理由。采购结束后,各单位应将采购需求、采购小组名单、供应商选取方法及名单、定标原则、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及合同等以公函形式报采购中心备案。

  各单位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除上述规定程序外,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采购程序和内容,如考察供应商、实物设计和摆样等。

  (四)验收和结算

  为了确保办公家具质量,对于采购办公家具数量较多的,建议各单位委托质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抽检,检验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货物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货物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五)电子货物验收单的下载及核对

  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使用电子货物验收单。各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成交供应商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填写电子货物验收单。采购中心将根据各单位报送备案的材料对货物验收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即可下载打印。

  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在电子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第三联由供应


商上报采购中心,第四联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凭证。

  各单位可登录采购网核对本单位电子货物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采购网首页,找到页面右方中间的“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单击该图标,进入到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货物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四、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定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采购中心每年将委托质检机构对定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两次抽检。 在办公家具定点采购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若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三),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投诉。采购中心在收到传真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采购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及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对定点供应商进行筛选淘汰。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项

  (一)为探索京外单位办公家具采购方式,我们对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京外供货地区范围(附件四)进行了汇总统计。在此范围内,京外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定点采购,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将按《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的要求为其提供与京内单位同样的服务。

  (二)为了使各单位详细了解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的具体情况,采购中心将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和定点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服务承诺等信息。如定点供应商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为便于各单位确定办公家具采购需求,我们将30家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的产品图片汇总刻制成光盘,各单位可到采购中心领取。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联系电话: 010-83084973、83084974(传真)。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名单
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
三、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诉表
四、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京外供货地区范围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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