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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2004~2005年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11-10 10:06: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实行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1、计算机、PC服务器: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采购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计算机、PC服务器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20万元以上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

    3、以上范围内的采购事项均应执行本次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省直政府采购中心将不再受理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采购事项。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设备及非中标机型。

    4、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厂商均推荐了提供中标产品的协议供货供应商(长沙地区名单见,其他市、州名单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我厅将对协议供货供应商颁发证书。各协议供货供应商只能经销中标厂家授权的产品。采购人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合同。

    5、在本年度内,因工作需要新增的协议供货品目我厅将及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不再另行发文。

    二、采购程序

    1、落实资金来源。采购人要在资金来源得以确认后,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杜绝无资金采购的现象发生。属于年初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控制支出。

    2、协议供货项目申报。已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实际采购时,由采购人填报《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申报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确认资金已落实后,报我厅政府采购办审核并获取协议供货合同编号。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在填报《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申报表》时,应报我厅对口业务处室确认资金已安排,再报我厅政府采购办审核并获取协议供货合同编号。

    3、合同签订。采购人持批复后的《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申报表》,直接与中标厂商指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要求填报协议供货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是政府采购原始凭证,由我厅政府采购办统一制定并可在我厅政府采购办获取或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下载。合同文本分别由采购人、协议供货供应商和我厅政府采购办、省直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协议供货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交副本给我厅政府采购办、省直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协议供货的数据统计由省直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上报。

    4、验收要求。采购人与供应商应按合同要求供货与验收。采购人应在收到货物后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单。

    5、支付资金。采购人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付款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人,要严格按照资金直接支付程序办理(发票原件留单位财务部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连同验收单报我厅政府采购办)。采购人未办理协议供货手续私自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我厅将有权拒绝支付。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供应商付款。我厅将不定期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合同履约的当事人予以通报。

    三、计算机协议供货执行期限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1年,即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采购人在有效期内按照协议供货制度要求实施采购。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将按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向采购人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四、计算机协议供货的信息公告

    协议供货承诺书的内容及中标品牌、机型、价格及折扣率、协议供货供应商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内容将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布。

    五、权益保护

    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


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对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不认真履行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或履行合同要求的,应及时向我厅反馈。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书规定方式进行处理。同时,采购人要注意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采购人及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我厅及有关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政府采购有关媒体上通报批评。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作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一种有效制度,已得到了各单位的充分肯定。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次协议供货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我厅反映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促进协议供货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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