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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公示及信息统计工作的通 知

作者: 发布于:2015-11-11 17:01:42 来源: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等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市直各部门是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合同报送备案的执行主体。市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扫描成电子版隐去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部分发送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通过河北省财政一体化业务平台“合同公告管理”栏目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有关信息,并由系统自动推送到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合同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没在河北省财政一体化业务平台中提交中标或成交合同的我办不予备案;备案合同前需代理机构审定合同签订是否与中标结果一致。
 
  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信息录入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中,每季度4日前上报上季度政府采购信息。未能及时上报统计信息的,我们将进行通报批评。(各直管县自2015年第四季度开始,季报先报到市局汇总后统一上报)
 
  四、各单位与供应商协商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有关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对在管理系统中上传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各省直管县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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