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9-07 15:19:42 来源:江西省政府采购网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现将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无需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将单一来源公示文本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及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四、单一来源公示文本(格式见附件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三)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六、在公示期内有供应商、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认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批复。
七、适用单一来源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令)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需在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
八、采购项目经批准适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制采购计划时须上传申请及批复材料。
九、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的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单位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公示的通知》(赣财购〔2014〕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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