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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15-08-21 16:00:50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嘉府发〔2014〕59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3日

 

  嘉定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行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根据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加强本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嘉委办[2011]3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和民生服务的积极性,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益,促进政社合作和政社互动,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二、基本内涵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政府将面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并以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择定者或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

 

  三、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通过政府编制发布项目、落实资金、强化监督等方式,确保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到位。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等举措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协同作用。

 

  (二)转移职能,稳妥推进。政府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移,合理界定项目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需求导向,项目推动。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挖掘、设计公益服务项目,在购买服务的内容、流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基本实现社会公共服务需求与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供给的相对平衡。

 

  (四)公平公正,竞争守信。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保证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共福利的效益。

 

  (五)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向社会公开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等内容,要探索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监管方式,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重点领域

 

  (一)社会服务领域。社会保障、救灾救助、扶老助残、医疗卫生、文体科普、妇幼保护、法律服务、支教助学、生态环境、促进就业、拥军优属、社区服务、专业帮教等公益性服务工作。

 

  (二)社会事务领域。评估、调查、培训、鉴定、调解、维稳等事务性工作。通过提供中介服务、反映合理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其他领域。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辅助性事项及其他需要社会组织参与的公共管理或公益服务项目。

 

  五、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本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和菊园新区管委会。

 

  六、承接主体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拥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

 

  (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金的良好记录。

 

  (四)有专职工作人员(需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

 

  (五)连续2年年检合格,且3年内无违约、不履行或被中止、撤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行为的,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购买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项目购买方根据实际需求项目金额选择确定购买方式。具体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首次立项的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二次开始一般应实施2-3年,可以一次招标,逐年签约,每年评估。

 

  八、项目监管

 

  项目购买方(购买主体)要加强立项指导、中期检查和结项评估等工作,监督中标社会组织按时保质完成项目。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或结项总结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中标社会组织(承接主体)要按计划进度要求实施完成项目任务。建立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帐(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情景展示、公益记录和会计帐簿等),及时向项目购买方报告项目的进度和成果。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购买方提出的评估标准,以项目实施效果、满意度测评和资金审计为重点,开展评估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项目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可由中标服务提供方提交自评(总结)报告,由项目购买方自行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中标社会组织提交中期报告和自评(总结)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实施评估验收,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的社会组织,经项目购买方提出,领导小组同意,可在次年评审时酌情放宽条件优先立项;对未按进度要求结项的,项目购买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予以中止或撤项,并不再继续拨付资金;被撤项的项目,还需酌情收回部分拨付资金,中标社会组织在一定时限内将不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九、领导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部门职责,研究推进工作,在区级层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区纪委(监察局)、社工委(社建办)、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民政局、人社局、质监局、机管局、编办等委办单位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社团局)。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为: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监察;对各业务主管单位转移职能、委托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区社工委(社建办)协调各街镇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及内容,以及各委办单位需在社区实施的项目;

 

  区发改委、区编办编制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形成制度安排;

 

  区财政局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分配方案和实施办法,负责对实施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各主管单位申报的公共服务项目经费进行预算安排,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对实施项目根据进度拨付资金;

 

  区税务局主要负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研究和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区审计局负责对公共服务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区民政局结合社会组织年检、规范化建设评估和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等情况,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研究社会组织劳动人事制度和相关政策,负责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管理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区质监局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质量服务体系;

 

  区机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和公示。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职能,具体指导并视情况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审和评估验收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区各主管单位及各街镇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列入各部门工作议事日程。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梳理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文件,促进具体制度及政策间的科学衔接、规范操作和有效落地。

 

  (二)稳步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领域广、范围大、资金多,应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传媒手段,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扩大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参与面,加强公众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一、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国家、上海市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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