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透明的重要基础,也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责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信息公开等作出明确要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并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就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开作出具体规定。依法依规做好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及信息公开工作,有利于推动政府采购制度实现“物有所值”目标,构建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有利于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依法从严治采的高度,深化认识,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推动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稳妥、有序进行。
二、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工作
要按照“优化程序、便捷高效;权责不变、管理规范”的原则,紧紧围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依法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工作。
(一)全面推行“四备案”制度。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在相应的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前后,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合同、质疑答复、验收书四项文件资料,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明确备案工作方式和要求。采购文件资料备案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加快实现电子化备案。
1、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除依法需核准(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变更采购方式、需办理专家论证和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等)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外,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律实行备案制。备案通过后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即可组织实施。
采购人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完整明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适用合法合规;采购标准符合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2)形式性要求。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品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分类备案政府采购计划,不同采购类别、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的项目不得归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