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8-13 14:48:26 来源: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各省直预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省直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省财政厅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省国家保密局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采购人应按照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电子商城或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且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采购人应加强需求研究,采购项目需求须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应由单位书面授权,采购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等法律文件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涉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处理采购纠纷时采购人应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书面确认后作出。
5、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移交采购人存档保存。采购文件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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