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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山西省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8-07-03 14:54: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七条  采购单位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购单位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会商意见。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变更申请单位应先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变更申请单位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变更申请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财政部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变更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变更申请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依法选择相应采购方式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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