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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6号)

作者: 发布于:2018-07-03 14:51: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三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无需组建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与供应商协商。专业人员建议3人以上。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当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可以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择。
 
  第五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无法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或者无法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停止商定,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按照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数量;
 
  (二)成交供应商名称;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五)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服务要求;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名单;
 
  (七)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还应当公告供应商在商定过程中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第六十二条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及时发送成交通知书,不得拖延、拒绝发送。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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