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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渝财采购〔2015〕2号)

作者: 发布于:2018-07-03 14:49: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第三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号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公示的期限;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内容还应当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具体为: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专家论证应由采购人组织,论证专家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第四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异议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具体审批流程为:
 
  公示无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单一来源采购计划、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表(见附1)、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见附2)及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公示有异议,但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还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采购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单一来源协商文件,明确项目具体要求。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确保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单一来源协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规定第三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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