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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2014〕465号)

作者: 发布于:2018-07-03 14:42: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四、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向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公示申请,由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织补充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书面通知异议供应商。采购人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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