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意见》(内财购〔2014〕248号)
作者: 发布于:2018-07-03 14:40: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八、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 源采购方式的,釆购人应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采购人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向政府釆购监管部门提交公示文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且情况属实的,应采取其他方式釆购。
九、单一来源釆购方式只适用于政府釆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不得因报名或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等原因由其他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釆购方式。如出现报名或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等问题,采购项目暂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原釆购方式修改招标文件,降低需求标准,重新公告并组织招投标事宜。二次公告后,如其他供应商未提出异议,报名或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仍不能满足要求,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使用合适的釆购方式尽快组织釆购。
十、政府采购工作应建立健全应急备案机制。采购项目属《政 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情形的,尤其是火灾、洪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和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时,可由采购人按照需求直接向单一供应商采购。釆购人应于采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集中釆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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