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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63号)

作者: 发布于:2018-07-03 14:37: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竞争性较低,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时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组织补充论证,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见附件);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公示情况的说明及公示网页。公示应按《办法》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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