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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新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7-30 09:36:25 来源: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新财购〔2015〕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自治区财政厅将于2015年3月至8月,组织开展全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原则
 
  本次检查按照“上下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针对2014年代理机构开展的本级政府采购活动执业情况进行深度检查。
 
  上下联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负责全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印发监督检查通知、监督检查依据等,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各地州(市)、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同时做好对县(市)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统一标准:本次监督检查统一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检查指标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分级检查:按照政府采购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在同一时间,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代理地州(市)、县(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部分代理机构组织抽查。
 
  依法处理: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处理口径和尺度,依管辖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理处罚结果汇总后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处理处罚结果汇总后统一上报财政部,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二、检查目的
 
  推动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推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全面掌握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查找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详见附件)。
 
  四、检查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应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视同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代理本级2014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监督检查对象。自治区财政厅将抽取不少于20家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抽取不少于5家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代理本辖区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不足5家的,应全部进行监督检查。
 
  五、检查内容
 
  本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对于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违规干预采购活动等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六、检查步骤
 
  本次监督检查从2015年3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阶段(3月20日-3月31日):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统计本级及下属县(市)由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类别,对本级及各县(市)项目分别进行分类,并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各代理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整理2014年度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对代理的项目按照隶属级次,分别按照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形成项目明细汇总表,并对照《检查依据》(附件)对2014年度执业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形成自查报告,项目明细汇总表及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按照代理项目的隶属级次分别报送各级财政部门。2014年度未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也要将文字说明按规定时间报自治区财政厅。
 
  书面审查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收集的项目清单,确定被检查代理机构及项目,做好现场检查阶段的前期准备工作。
 
  现场检查阶段(4月16日至5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及检查项目,组织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实地检查代理机构项目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与代理机构就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后,由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汇总报告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汇总本级及所属县(市)监督检查书面报告,于6月2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汇总形成全疆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
 
  处理处罚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针对本级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7月31日前,由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处理处罚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汇总全疆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并于8月10日前报财政部。
 
  七、工作要求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汇总上报本辖区政府采购项目情况。为避免多级重复检查,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请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选择的拟进行监督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和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报自治区财政厅。对多个财政部门均拟进行监督检查的代理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将统一安排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过程中,各工作组应严格履行查办程序,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不得借监督检查工作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或接受代理机构的财物、宴请等。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被检查资料的整理工作,按时上报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数据资料。
 
  联 系 人: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李正勇  洪  源
 
  联系方式:0991-2359479   15899137197
 
  传 真 号:0991-2831742
 

  电子信箱:9368311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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