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7-30 09:34:26 来源: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新财购〔2015〕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精神,结合自治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洪源 李正勇
联系电话:0991-2359479 0991-2831742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14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公务机票采购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我国航空事业发展的原则,建立起“购票方便、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政府采购机票管理制度,通过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强化市场竞争,加强采购管理,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支持国内航空企业发展。
二、实施范围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三、实施时间
(一)实施步骤
3月至4月
转发财政部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相关文件,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对全疆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完成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信息收集、代理机构备案、与自治区本级各公务卡开卡银行完成数据接口开发的协调准备工作。
安排布置各地州(市)开展公务机票改革实施前期准备工作。
5月至6月
开展全疆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操作培训工作。
出台自治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具体执行文件。
完成自治区本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推广实施。
7月至8月
收集自治区本级公务机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进行反馈。
指导督促各地州(市)启动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
收集统计各地州(市)预算单位信息,收集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单位出现的变更信息,审核汇总后一并上报财政部。
9月至10月
开展我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调研工作,了解各地州(市)改革开展情况,形成调研报告。
(二)推广时间
2015年6月30日前在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
2015年年底前各地州(市)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全面推广,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公务机票购买流程及管理
(一)公务机票购买流程。购买公务机票分为网站自助购票和委托购票。
(二)购买方式及渠道。
1.网站自助购票。凡持有公务卡的购票人均可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进行自助购票。购票前,购票人需首先注册成为网站购票用户,并确保所持公务卡开通且在有效期内。网站自助购票仅能为持有公务卡的购票人购票,并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未办理或未开通公务卡的单位或个人,请按照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办理和开通,开通后可进行网站自助购票。
2.委托购票。购票人可委托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公务机票。此购买方式支持公务卡验证和预算单位验证两种验证方式。使用公务卡验证的,应当采取POS机刷卡方式结算;使用预算单位验证的,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用途必须注明“公务机票购票款”。两种方式对应的结算方式不得混用,且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可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查询。采购单位可通知日常购票的直销机构或代理机构登陆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进行注册。
(三)公务机票优惠折扣。政府采购优惠票价是在市场公布运价基础上实施二次优惠的票价。对于市场折扣机票,各航空公司按国内、国际机票航班舱位的折扣票价基础上再给予9.5折的优惠;市场全价机票,分别给予全价票价8.8折、8.5折的优惠。机票优惠率会根据市场情况发生变动,优惠率变动情况将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进行公布。购票人应当按照公务活动的实际需求合理选择航班,在行程确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市场价为全价的机票。
(四)报销审核和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公务机票报销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进行机票结算。
购票人通过公务机票销售渠道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非国内航空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事前出具的审批表。单位财务人员如需核实的,可登陆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按查验码查询。购票人报销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用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五、预算单位信息报送及维护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信息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已于3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治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15〕15号)布置预算单位信息收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提供至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请尚未上报预算单位信息的单位务必于5月25日前上报相关信息。
(二)地州(市)级及其以下预算单位信息报送。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汇总整理《预算单位信息表》,并将本地区公务机票改革相关信息于8月底前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
(三)预算单位信息变更。自治区区级预算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手续;各地州(市)及其以下预算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在7个工作日内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汇总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六、实施保障
(一)明确分工,加强协调沟通。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公务机票改革整体工作的推进和协调;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地工作,对各地州(市)有在地方性银行办理公务卡的,由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公务卡发卡银行数据验证接口开发调试工作;各预算单位要及时报送和维护单位信息,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公务机票政府采购的审核和财务报销管理。
(二)组织培训,做好政策解读。自治区财政厅将于5月25日前开展专题培训。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政策、认真参加相关培训,同时做好相关政策和操作的宣传落实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检查,监督政策落实。各级财政、外事、审计等部门应当将公务机票购买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确保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严格执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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