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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7-30 09:16:01 来源: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新财购  〔2015〕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罚款以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的评审专家,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依职权作出处理,并对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是自治区信用记录信息发布平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信用记录情形均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属于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除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外,应在财政部信用记录平台一并发布。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和发布全区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地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记录,由地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信用记录情况及相关处理文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六条  信用记录需依法进行调整或撤销的,由做出信用记录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于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信用记录变更或撤销后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条件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申请递交期间可凭信用记录调整或撤销机关出具的证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信用记录公示内容应当完整、明确,包括违规主体名称、违规项目、违规情况、处理文件及文号、处理结果、处理时间、处理依据、处理机关等内容,代理机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还应包括法人姓名及单位注册地址,评审专家信用记录还应包括专家所在单位及工作职务。
 
  第八条  供应商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未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视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信用记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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