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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关于推荐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7-28 12:57:17 来源:徐州市财政局

   各有关预算单位,各推荐采购代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满足采购人不断增加的采购需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建立政府采购的有效竞争机制,我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推荐了5家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具体名单及联系方式见“徐州政府采购网”)。现就采购当事人及其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
 
  (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
 
  (二)货物、工程、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为代理机构采购范围,进口机电产品由具备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其他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办理(代理机构的采购范围,以后可视采购业务情况,再逐步扩大)。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三)中央、部省属单位采购业务可自行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代理机构可按国家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市、区级单位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由市、区财政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相关费用。
 
  (四)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无预算、超预算不采购”规定,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
 
  二、集中采购机构
 
  (一)集中采购机构为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与代理机构按签订的协议开展政府采购业务。
 
  (二)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符合代理机构采购范围的,自收到计划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三)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查备案,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意见的视同同意。
 
  (四)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审核,当日内审核完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和“徐州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五)集中采购机构对需要到集中采购机构抽取评委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及协助。
 
  (六)集中采购机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七)集中采购机构对代理机构按要求提供的采购档案,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并按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要求保管。
 
  三、代理机构
 
  (一)代理机构根据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采购计划,自行与采购人进行业务联系。对于公布的采购计划,如遇采购人主动委托,代理机构不得拒绝委托(有特殊理由,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除外)。
 
  (二)代理机构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三)代理机构在采购人提交完备相关材料和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采购公告。
 
  (四)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更正公告等。代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将需要发布的采购信息,于每个工作日16点前报集中采购机构。
 
  (五)代理机构开展工作初期,可到集中采购机构集中抽取专家。有条件的代理机构也可在本单位安排专人自行抽取,但要将专家抽取过程全程录像并保存,供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抽查和调阅。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
 
  (六)为确保政府采购档案的统一和完整,各代理机构要按照采购档案管理统一要求,办理采购档案的登记、整理、装订等。
 
  (七)其他事项,由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标承诺和委托协议约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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