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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7-07-11 16:19:34 来源: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藏财采办〔2017〕11 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 检察院,各地(市)财政局: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 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支付机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付出劳动应得的收入。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时 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签 到时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 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1.预算金额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400 元标准发放;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350 元标 准发放。
 
  2.预算金额 50-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500 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400 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 300-800 万元(不含 800 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600 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450 元标准发放。
 
  4.预算金额 800 万元(含 800 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700 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500 元标 准发放。
 
  5.评标时间在 2 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发放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评标时间在 2 小时以上的,每超过 1 小时增加 100 元;超过 30 分钟但不满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超过时 间不满 30 分钟的,增加 50 元。
 
  6.同一专家参加多个标段的评标时,第一标段按以上标 准发放劳务报酬,其余标段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二)聘请区外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上标准 2 倍发放。
 
  (三)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采购人可适当调整区内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区外专家的发放 标准。
 
  (四)特殊工程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数额由采购人 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支 付标准。
 
  (五)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 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 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按每人 100 元标准发放。
 
  (六)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 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可由采购人自行制定,也可由各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七)评标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评标导致评标错误,或评标专家工作疏忽导致明显错误的, 不再支付原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重评(复核)费用。
 
  (八)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 200 元标准发放。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同城专家参加评审,不发放交通费、食宿费。聘请异地专家,专家凭票据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对未接送的市 内交通予以适当补助。
 
  四、各地(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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