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7-07-11 15:52:0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财(采)发〔2013〕235号
区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及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项付费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费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评审专家费发放范围
采购人参加评标进场人数,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评审专家费发放标准
1、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200元/人发放;超2小时至4小时的(含4小时)按300元/人发放;超4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按600元/人发放。
2、法定节假日期间不组织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3、评审项目中止评标程序的,按100元/人发放。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评审费。
二、公证费收取标准
(一)政府采购项目,确需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的,由委托人支付公证费。
(二)公证机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收取:
1、一个项目,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2、一个项目多个标段的,按总项目标准收取一次费用,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总项目的收费标准。
三、招标文件收取标准
为减轻企业投标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只收取工本费,每份招标文件不得超过300元;招标文件附有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每份不得超过500元。
四、中标服务费及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标准(一)中标服务费收取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服务费按照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期一般为6个月。履约期满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履约执行。有些特殊项目不能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各采购代理机构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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