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7-07-11 15:10:30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依法从“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资格预审、评审、协助处理质疑等工作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确定。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即评审报告完成)止。其中,中途用餐及休息时间应扣除。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其中:
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
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
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三、交通费、住宿费补贴
(一)评审专家居住地在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 到主城区外评审的;(二)其他评审专家跨区县评审的;
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承担。食宿标准本着节约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现下列情况不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一)评审专家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导致复核或重新评审的;(二)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审工作擅离评审现场;(三)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
五、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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