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7-07-10 16:00:53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文件
晋财购〔2017〕10号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现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统一和明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发放。
二、 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人,单日800元/人封顶。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 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
(四)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三、 劳务报酬计费时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费时间从开始评审算起,到评审报告签字结束止。专家到异地参与评审活动的,计费时间从专家到达评审现场至评审报告签字结束止。
四、 其他事项
(二)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除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四)供应商的资格预审、采购文件论证、项目技术论证、购买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其他咨询等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劳务报酬发放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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