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7-07-07 16:20:07 来源:山东政府采购网
SDPR-2017-0130032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7〕2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
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三、关于差旅费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非异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二)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未包干执行差旅费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报销凭证交至使用单位。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审委员会之外无相关义务成员的劳务报酬,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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