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7-13 11:12:59 来源:长沙市政府采购网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湖南省长沙市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条件
符合以下要求,有意承接长沙市范围内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所需的资金和设施,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代理工作;
3、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二、登记备案的申报资料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影印件;
3、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简历;
4、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暂不予以登记备案
1、申报资料不完整的;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的;
3、受到举报,纪检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的。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
1、接受采购人委托,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2、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采购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严格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运作规程,组织招投标活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3、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4、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或合立、解散或终止,应书面向财政部门报告,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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