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于:2017-04-25 10:59:28 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 号)(以下简称目录)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和目录要求,以执行标准化、服务专业化、流程电子化、管理精细化为目标,以服务采购人为核心,以推广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新模式为契机,深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目录主要变化
目录深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新增云计算服务,删减传真机、电视机、车辆租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会议服务等5个品目,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不包括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调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120万元以上调整至“200万元以上”;各部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原“50万元以上”调整至“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原“60万元以上”调整至“120万元以上”。同时,目录对具体品目的执行范围(京内、京外)和执行限额做出调整,请各单位在采购中严格依照执行。
三、执行方式
(一)货物类
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复印纸、空调机(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不论金额大小均执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中心将根据相关政策、需求和市场情况组织实施;各单位须按要求编报采购计划,确需追加或更改计划的,报请财政部国库司同意。
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除直接执行协议供货外,还可以进行网上竞价。各部门协议供货(含网上竞价)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2.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协议供货通知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除执行协议供货外,还可以进行网上竞价。
3.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预算金额在 1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电子卖场通知执行; 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除执行电子卖场外,还可以进行网上竞价。
4.空调机(中央空调、多联式空调及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多联式空调及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空调除外)。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协议供货通知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除执行协议供货外,还可以进行网上竞价。
5.乘用车、客车。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按照协议供货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新车购置以及原有车辆的报废更新,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6.打印用通用耗材、电梯、办公家具。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二)工程类
1.限额内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12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三)服务类
1.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机动车保险、印刷服务。预算金额在100 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2.物业管理服务、云计算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4.工程监理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 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四、执行要求
(一)发挥部门采购监管作用。各部门应当积极发挥本部门 (本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督促部门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目录、新标准,安排好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采购中心将逐步建立采购人监管机构联系工作机制,向各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机构反馈所属单位采购项目委托、运行及质疑、投诉等情况,沟通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收集工作意见建议,配合各部门加大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二)科学合规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承担采购需求主体责任。项目委托前,各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技术需求。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需求科学合理,信息类产品采购项目单独委托时,须按照采购中心提供的技术需求及评分细则模板编写相关需求,与《项目委托书》同时上传;其他项目将逐步推广。其中,目录新增的“云计算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应包含明确的服务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指标要求、服务内容和报价方式应符合行业惯例。采购中心将以服务器需求标准为试点,推进信息类产品采购需求框架体系建设,为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提供参照服务。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政策精神,采购中心梳理了《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清单》,明确了设置采购文件资质要求的规定,建立了资格条件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资质,不得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
(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各单位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采购中心将重点加强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和定点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建立相应履约考核办法,并通过中标产品抽查、末位公示、淘汰酌情递补、工程采购履约巡查等方式,提升供应商售后服务水平,形成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开展的履约管理活动,共同努力提升供应商履约质量。
(四)助力采购服务提质增效。采购中心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探索试行废标原因、质疑处理结果等事项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梳理不宜公开事项,逐步推动全面公开。为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工作,信息类产品单独委托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各单位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可提前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下载中心-培训讲义”专栏熟悉电子招投标辅助系统评审环节操作流程。继续与市招标办、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加强合作,保障“国采工程”绿色窗口对重点工程的服务;继续扩大协议供货与批量集中采购结果挂钩范围,引入价格和数量浮动机制,丰富产品型号;全面推广批量中标产品物流查询系统,依据新目录调整电子卖场销售品目;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开通“案例库”专栏,对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进行梳理,供各单位学习借鉴。
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具体执行通知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专栏。
各单位工作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中央政府采购网“主任信箱”或相关处(室)反馈。各品目负责处(室)联系方式,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联系我们”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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